慧聰化工網訊:商務部11月20日發布公告,終裁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,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征收反傾銷稅,實施期限為5年。
公告稱,經調查,商務部最終裁定,在本案調查期內,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產品存在傾銷,中國國內吡啶產業受到實質損害,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。經商務部建議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,自2013年11月21日起,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,實施期限為5年。
責任編輯:李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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